2008年4月1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购房者如何提防房产商的不规范行为
王蓓 朱岚

  购房者的实力远小于房地产开发商,但承担的风险却远大于前者。房地产开发商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,也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。因此,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,一定要警惕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。

  案例回顾  2006年1月,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协议。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协议的补充协议中向张某承诺,其具有开发该商品房项目的全部证照,同时保证入住后立即给张某办理产权。有了这些承诺和保证,张某签订了购房协议。
  在购房合同签订后,张某交纳了全部房款共18万元。但入住后,张某没有如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。后张某看到新闻媒体的披露,才知道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本不具备开发资质,也没有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。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一纸诉状将某房地产公司告到了法院,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房款并退房。
  经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是无效的。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开发商品房项目的证照也没有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的情况下从事开发、预售活动,其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,双方所签的协议是无效的,房地产公司应返还张某的购房款。

 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,应当警惕房地产开发商的下列不规范行为:
  (1)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。目前有许多村镇擅自将集体的土地进行开发,建造住宅,对社会公开销售。根据法律规定,开发公司欲开发某个项目,如果需占用集体的土地,首先要由国家征为国有,然后再办理出让手续,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。而现存的问题是,这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不向国家交土地出让金,侵犯了国家利益;二给购房人造成困难,办不了产权证;三是大量的可耕地被非法侵占。
  (2)开发商开发房地产的证件不齐全。有的开发商销售手续不齐全的房子,有的发展商根本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。一般而言,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具备“五证”、“二书”。“五证”是指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》和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。“二书”是指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新建的商品房时,应提供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。
  (3)联建房地产的负面影响。所谓联建是一方提供土地,另一方提供资金,双方联合起来共同开发建设自用的住宅。联建的其中一方大都拥有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,按照各地区的有关合建分成规定,联建各方分得自己应得的部分房产只能自用。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利用联建的房产进行销售,由于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,最终无法给购房人提供产权证。
  (4)改建房屋进行房地产经营。最近有一些单位或企业,因为企业亏损或其他原因,将自己所拥有的车间或办公楼重新装修,然后直接出租,甚至有的将装修好的大楼进行变相销售。这些房产原本是单位或企业自用,现在用来对外销售,国家未获得相应的土地受益,且购房者最终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产权证。

  法条链接
  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6条规定: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。
  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第6条规定: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。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,应当向城市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,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。
  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第12条第一款规定: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;但是,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。
  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9条规定: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,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,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。
  第45条规定:商品房预售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(1)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;(2)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(3)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,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%以上,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;(4)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,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。